基本信息 |
编 码 |
1.1.7 |
名 称 |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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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第一条第五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第三条。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第一条。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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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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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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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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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机关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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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第一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江门市高新区(江海区) |
地址 |
广东省江门市东海路123号(点击导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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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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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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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复印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购进合同》复印件 《进口协议》复印件 《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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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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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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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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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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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的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在完成退税审核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直接送交同级国库办理退库。税务机关按期将退税清单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加强配合,密切协作,确保留抵退税工作稳妥有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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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在办理增量留抵税额退税期间,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进行排查时,发现纳税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终止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作出终止办理留抵退税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终止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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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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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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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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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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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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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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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退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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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电话:0750-3816486;地址:广东省江门市东海路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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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电话:0750-3832594;地址:广东省江门市东海路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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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电话:0750-3818308;地址:广东省江门市东海路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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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江门市东海路123号(点击导航);075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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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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