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8 19:20:37来源: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1.20

名    称

多缴税款退(抵)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依职权

R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江门市高新区(江海区)

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东海路123号(点击导航)

适用条件

纳税人存在多缴税款的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详见办税指南

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affairs-public-depart-matters?region=440000&orgId=006941354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税务机关发现的,10日内办结;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日内查实并办结

承诺办理期限

税务机关发现的,10日内办结;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日内查实并办结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3816486;地址:广东省江门市东海路123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3832594;地址:广东省江门市东海路123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电话:0750-3818308;地址:广东省江门市东海路123号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江门市东海路123号(点击导航);0750-1236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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