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2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7 17:56:50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1.10.2

名    称

契税减免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R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R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海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地址

江门市江海区勤政街9号

适用条件

符合契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各种情形。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详见办税指南: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siteapps/webpage/gdtax/bszn/bszn_gdlist.jsp?code=95B76568FBD61DB8E053D01F1296F105&numberAll=1.1)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办理土地登记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一联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契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海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3816486;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123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3832577;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123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电话:0750-3832470;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123号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海区)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123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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