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8 14:43:38 浏览次数:43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5.3

名    称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五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五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海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地址

江门市江海区勤政街9号

适用条件

1.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 税务机关为符合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详见办税指南: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siteapps/webpage/gdtax/bszn/bszn_gdlist.jsp?code=95B76568FBD61DB8E053D01F1296F105&numberAll=1.1)

申请期限

申报税款期限届满前

法定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利用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被许可人的服务和监管;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4.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准许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定受理、公示、履行告知义务、一次性告知补正、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违反法定条件、超越法定职权、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4.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未按照规定为行政相对人保密的;

7.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海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3816486;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123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3832577;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123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电话:0750-3832470;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123号 

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海区)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123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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