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码 |
1.18.2 |
名 称 |
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办理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2.《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第十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一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 6.《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发布)第十一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机关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江门高新区(江海区) |
地址 |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123号 |
|||||||
适用条件 |
符合出口退(免)税的纳税人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详见办税指南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除《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即时办结外,其余事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
承诺办理期限 |
同法定办结时限 |
|||||||
办理流程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
进度结果查询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2.出具虚假涉税证明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电话:0750-3816486;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123号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电话:0750-3832594;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123号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电话:0750-3832470;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123号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123号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