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3.3.3 |
名 称 |
对用人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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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第二项。 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发布)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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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R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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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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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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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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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江门高新区(江海区) |
地址 |
广东省江门市东海路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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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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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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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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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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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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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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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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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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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根据实地核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用人单位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2.税务机关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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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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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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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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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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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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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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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用人单位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未按规定进行实地核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开展实地核查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用人单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用人单位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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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电话:0750-3816486;地址:广东省江门市东海路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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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电话:0750-3832594;地址:广东省江门市东海路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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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电话:0750-3832470;地址:广东省江门市东海路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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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江门市滨江大道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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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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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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