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7 21:34:26来源: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1.4.4

名    称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2016年第28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江门高新区(江海区)

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123号

适用条件

非居民企业因企业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一定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详见办税指南 

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affairs-public-depart-matters?region=440000&orgId=006941354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的日常巡查巡管工作,了解掌握其实际经营情况,并充分利用专业化税源管理所掌握的各项数据信息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促进非居民企业提高纳税遵从度。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要对非居民企业申报数据进行总体分析,并结合日常征管检查情况,有重点地核实非居民企业应税收入、核定所属行业的正确性、核定利润率的恰当性,从总体上验证核定征收方式的准确性。

 2.对原鉴定的征收方式及利润率进行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在外部审批系统进行确认操作。

3.税务机关发现非居民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真实,或者明显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的,有权予以调整。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3816486;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123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3832594;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123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电话:0750-3832470;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123号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江门市滨江大道1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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