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1.5 |
名 称 |
对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继续抵扣的核准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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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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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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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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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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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机关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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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江门高新区(江海区) |
地址 |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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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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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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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详见办税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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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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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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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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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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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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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办理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手续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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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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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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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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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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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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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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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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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电话:0750-3816486;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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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电话:0750-3832594;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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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电话:0750-3832470;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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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江门市滨江大道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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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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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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