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6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7 22:37:34来源: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3.1.6

名    称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

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123号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江门市高新区(江海区)

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123号

适用条件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3816486;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123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3832594;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123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电话:0750-3832470;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123号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滨江大道1号 

电话: 0750-1236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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