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31.12 |
名 称 |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征收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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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 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241号)第四条 2.《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06〕70号)第一条 3.《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第一条、第二条 4.《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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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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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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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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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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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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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江门高新区(江海区) |
地址 |
广东省江门市东海路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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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凡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按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的1%,向国家上缴特许经营费。 征收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的企业包括: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免税店以及其他经营免税商品或代理销售免税商品的企业。 免税商品经营业务包括: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的免税商品经营业务,以及设立在机场、港口、车站、陆路边境口岸和海关监管特定区域的免税商店以及在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向出境的国际旅客、驻华外交官和国际海员等提供免税商品购物服务的特种销售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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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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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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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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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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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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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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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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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1.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税务部门做好非税收入征收工作; 2.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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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对应报未报、申报不实、不按规定缴纳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等违规行为,要依法实施处置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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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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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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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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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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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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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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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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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 2.截留、占用、挪用、坐支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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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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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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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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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江门市滨江大道1号;075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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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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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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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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