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委托代征
发布时间:2020-08-28 10:30:46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23

   

委托代征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开平市

地址

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沿江西路36-37

适用条件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

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对代征人履行管理职责,给委托代征工作造成损害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沿江西路36-37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东胜路39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开平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沿江西路36-37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江门市滨江大道1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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