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加收滞纳金
发布时间:2020-08-31 09:13:21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8.1

   

加收滞纳金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开平市

地址

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东胜路392

适用条件

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解缴税款的,应当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沿江西路36-37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东胜路39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开平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沿江西路36-37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沿江西路36-37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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