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
发布时间:2020-08-27 19:51:03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3.3.2

名    称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第259号)第十八条。

2.《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基金监督条例》(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赤坎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开平市赤坎镇、百合镇、蚬冈镇

地址

开平市赤坎镇北郊路78号/开平市赤坎镇北郊路73号(办税服务厅)

适用条件

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用人单位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用人单位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开展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调取资料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用人单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用人单位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2279963;地址: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沿江西路36-37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 2280089;地址: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东胜路39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沿江西路36-37号;

电话:0750-2635815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沿江西路36-37号;

电话:0750-1236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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