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    码 | 1.2.3 | 名    称 | 对汇总缴纳消费税的核准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 |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机关 | 地址 |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不含深圳市) | 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 |||||||
| 适用条件 |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 裁量标准 | ―― | |||||||||||
| 提交材料 | (详见办税指南: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siteapps/webpage/gdtax/bszn/bszn_gdlist.jsp?code=95B76568FBD61DB8E053D01F1296F105&numberAll=1.1)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 办理流程 | ||||||||||||
| 特殊规定 |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 部门衔接 | 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汇总缴纳消费税的核准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核准; 3.纳税人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汇总纳税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查工作,核查无误的,上报上级税务机关;纳税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材料。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4.按规定应由省税务局、财政厅(局)批准的汇总缴纳消费税事项,市税务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头复核工作,复核无误的,上报省税务局;存在问题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及时请纳税人说明原因或补正材料; 5.有权批准税务机关接到汇总纳税申请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研究。经财政、税务部门研究并取得一致意见,允许纳税人汇总缴纳消费税的,制发文件通知下级税务机关及纳税人;不允许纳税人汇总缴纳的,及时通知纳税人,并说明原因。 |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事项通知书》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电话:0750-5551922;地址:广东省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南门路213号;电子邮箱:ttswjj@163.com |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电话:0750-5577022;地址:广东省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南门路213号 |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电话:0750-5551932;地址:广东省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南门路213号;电子邮箱:taishantax@163.com |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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