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揭产业园税 税告 〔2022〕 9 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六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终止,按规定停止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2022年06月06日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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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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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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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代征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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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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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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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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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征期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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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征期限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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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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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及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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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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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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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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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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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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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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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产业园税 税委 〔2019〕 15000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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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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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63881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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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育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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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蓝城区磐东镇东路中段乔西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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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63881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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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且购销双方至少有一方县(市、区)级属地管理。不含免税代开和不达起征点代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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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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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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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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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按销售额和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印花税 按应税合同金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和7%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和3%税率计算应纳费额,地方教育附加 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和2%税率计算应纳费额,个人所得税 按税法及有关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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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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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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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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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税务局征收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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