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六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终止,按规定停止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税务局
2021年05月26日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序号 |
文书字轨 |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
受托代征人联系电话 |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自然人 |
委托代征范围 |
代征期限起 |
代征期限止 |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
计税依据及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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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地址 |
现居住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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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揭产业园税 税终委 〔2021〕 1 号 |
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城支行 |
3339969 |
林少贤 |
揭阳市蓝城区揭陆线北1锦丰路口西侧 |
3339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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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且购销双方至少有一方县(市、区)级属地管理。不含免税代开和不达起征点代开业务 |
2019-11-01 |
2022-10-31 |
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
增值税 按销售额和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增值税的2%计算应纳费额,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增值税的3%计算应纳费额,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增值税的7%计算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 按税法及有关法规执行,印花税 按应税合同金额和适用税率计算 |
公告日期 |
2021年05月26日 |
税务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