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委托代征协议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揭东区税务局
2019年9月27日
代征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地址 |
联系电话 |
委托代征范围 |
代征期限 |
代征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李旭升 |
广东省揭东区曲溪镇金溪大道363号 |
0663-3352754 |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揭东区辖属范围内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临时取得的收入。 |
2019年9月25日至2022年2月28日 |
增值税 |
销售额 |
3%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增值税税额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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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增值税税额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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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税税额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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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增值税计税金额 |
对符合相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非定期定额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揭阳市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符合个人所得税查账(据实)征收或其他核定征收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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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
应税合同金额 |
按合同类型适用税率计算印花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