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24号)第十六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终止,按规定停止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揭东区税务局
2019年12月27日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序号 文书字轨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 受托方联系地址 受托方联系电话 委托代征范围 代征期限起止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计税依据及税率 1 揭东国税 税委 〔2017〕 4 号 揭阳市揭东区交通运输局 何长全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曲溪镇206国道潮州路口 0663-3266901 揭东区范围内已登记办理货物运输许可证的货物运输车辆,所取得的陆路运输服务收入 2017-07-01至2019-12-27 增值税 增值税按按应税服务收入及3%征收率征收 2 揭东地税 税委 〔2017〕 2 号 揭阳市揭东区交通运输局 何长全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曲溪镇206国道潮州路口 0663-3266901 揭东区交通运输局代征运输车辆营业收入增值税时,一并代征随增值税附征的相关税费;对实行核定征收的非定期定额的纳税人一并代征交通运输营业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 2017-03-20至2019-12-27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增值税税额及7%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税额及3%税率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税额及2%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增值税的计税金额及1.2%税率征收 公告日期 2019年12月27日 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揭东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