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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揭东税税告〔2022〕8号)
发布时间:2022-06-13 11:41:1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揭东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24号)第十六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终止,按规定停止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揭东区税务局

2022年06月10日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序号

文书字轨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

受托方联系地址

受托方联系电话

委托代征范围

代征期限起止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计税依据及税率

1

揭东税 税委 〔2019〕 150008 号

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新区投资有限公司

吴育煊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曲溪镇206国道潮州路口

0663-3260230

揭东区范围内从事零星、分散销售砂、土、石、砖、瓦、灰产品,且未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个人。

2019-10-08至2022-09-30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按代开普通发票的销售额和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按增值税纳税额和7%税率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增值税纳税额和3%税率计算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纳税额和2%税率计算地方教育附加;对符合相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非定期定额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揭阳市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符合个人所得税查账(据实)征收或其他核定征收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按应税合同金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印花税

2

揭东税 税委 〔2022〕 3 号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惠婷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曲溪镇206国道潮州路口

0663-3264412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揭东区辖属范围内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临时取得的收入

2022-03-01至2025-02-28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按代开普通发票的销售额和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按增值税纳税额和7%税率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增值税纳税额和3%税率计算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纳税额和2%税率计算地方教育附加;对符合相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非定期定额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揭阳市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符合个人所得税查账(据实)征收或其他核定征收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按应税合同金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印花税

公告日期

2022年6月10日

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揭东区税务局


附件: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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