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我县截至2022年9月30日,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的、且至本次公告前一日仍未清缴的欠税情况(见附件)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
2022年10月27日
2022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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