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委托揭西县坪上镇水利所代征有关税费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代征人名称:揭西县坪上镇水利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蔡慕松;
联系电话:18022509868;
代征范围:揭西县范围内从事零星、分散销售砂、土、石、砖、瓦、灰产品,且未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个人;
代征期限:2019年11月6日至2022年11月5日;
代征税(费)种及计税依据:
1、增值税,按代开普通发票的销售额和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5%税率征收;
3、教育费附加,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3%费率征收;
4、地方教育附加,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2%费率征收;
5、对符合相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非定期定额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揭阳市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符合个人所得税查账(据实)征收或其他核定征收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6、印花税按应税合同金额依适用税率征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
201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