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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榕华税务分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揭榕税 榕华公〔2025〕2025001号
发布时间:2025-08-19 11:20:5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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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揭榕税榕华税通〔2025〕4103号),告知内容如下: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

2001〕第49 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 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17 71 日至20187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贰仟肆佰伍拾玖万贰仟肆佰捌拾壹元肆角伍分(¥:24592481.45 )元,现通知并限你(单位)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欠缴增值税(大写)肆拾肆万壹仟伍佰肆拾捌元柒角玖分(¥:441548.79 )元,税目:商业(17% 、16%、13%),税款滞纳日期2017年8月16日;

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欠缴增值税(大写)陆佰柒拾叁万肆仟贰佰壹拾壹元叁角叁分(¥:6734211.33 )元,税目:商业(17% 、16%、13%),税款滞纳日期2017年9月16日;

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欠缴增值税(大写)陆拾柒万玖仟玖佰捌拾叁元叁角整(¥:679983.30 )元,税目:商业(17% 、16%、13%),税款滞纳日期2017年10月26日;

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欠缴增值税(大写)肆拾贰万肆仟玖佰捌拾玖元柒角玖分(¥:424989.79 )元,税目:商业(17% 、16%、13%),税款滞纳日期2017年11月16日;

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欠缴增值税(大写)壹拾陆万玖仟玖佰玖拾伍元玖角整(¥:169995.9 )元,税目:商业(17% 、16%、13%),税款滞纳日期2017年12月16日;

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欠缴增值税(大写)伍万零玖佰玖拾捌元柒角柒分(¥:50998.77 )元,税目:商业(17% 、16%、13%),税款滞纳日期2018年1月18日;

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欠缴增值税(大写)壹仟陆佰万伍仟柒佰伍拾伍元陆角贰分(¥:16005755.62 )元,税目:商业(17% 、16%、13%),税款滞纳日期2018年3月16日;

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欠缴增值税(大写)捌万肆仟玖佰玖拾柒元玖角伍分(¥:84997.95 )元,税目:商业(17% 、16%、13%),税款滞纳日期2018年8月16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

公司(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榕华税务分局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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