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博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5200699713660D)
我局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揭榕税榕华强催〔2025〕11号),告知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19年8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揭榕税榕华税通〔2019〕158266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 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的应缴纳税费款(大写)伍佰陆拾伍万贰仟贰佰柒拾壹元肆叁分(¥:5,652,271.43),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请到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其指定银行缴纳上述税款和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黄妙旋
联系电话:06638692458
地址:榕城区东一路榕华税务分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陈松辉,黄妙旋(粤税征445202180178,粤税征445202190106)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榕华税务分局
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