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榕华税务分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揭榕税 榕华公〔2025〕2025002号
发布时间:2025-11-28 09:46:0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广东中润钢铁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5202728747510

我局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揭榕税榕华 税通〔2025〕5107号),告知内容如下: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 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 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1406月01日至201408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壹佰壹拾玖万伍仟叁佰玖拾捌元壹角叁分(¥:1195398.13 )元,现通知并限你(单位)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2014年61日至2014年630日欠缴增值税(大写)拾捌元肆角肆分(¥:559998.44)元,税目:其他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税款滞纳日期2014年7月16日;

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欠缴增值税(大写) 肆拾零贰(¥:477022.26)元,税目:其他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税款滞纳日期2014年8月16日;

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欠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大写)拾叁元角叁(¥:111793.93 )元,税目:市区(增值税附征),税款滞纳日期2014年9月19日;

2014年81日至2014年8月31日欠缴印花(大写)肆万佰捌拾(¥:46583.50 )元,税目:购销合同税款滞纳日期2014年919日;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榕华税务分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