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荣大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5200096156586T )
我局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揭榕税榕华强催〔2025〕202502号),告知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25年9月19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揭榕税榕华税通〔2025〕410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所属期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贰仟肆佰伍拾玖万贰仟肆佰捌拾壹元肆角伍分(¥:24592481.45 )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请到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其指定银行缴纳上述税款和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李晓波、王铄
联系电话:0663-8680075
地址:揭阳市榕城区同心路中段东侧
执 法 人 员 ( 检 查 证 号 ): 李晓波, 王铄 ( 粤 税 征 445202210110,粤税征 445202180119)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榕华税务分局
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