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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榕华税务分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揭榕税 榕华公〔2025〕2025007号
发布时间:2025-11-28 10:46:1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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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揭榕税榕华税通〔2025〕3280号)告知内容如下:

事由:欠税风险提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通知内容:你(单位)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伍佰陆拾伍万贰仟贰佰柒拾壹元肆叁分(¥:5,652,271.43),我局已通过国家税务总 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揭榕税榕华税通〔2019〕158266 号)限2019年9月5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 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税务机关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依法公告欠税情况;

2.依法调整纳税信用;

3.依法阻止欠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欠税当事人出境;

4.依法采取从银行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等强制措施;

5.申请人民法院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等欠税追缴措施;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同时,你单位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生产经营、资 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和欠税原因、《清缴欠税计划》等 情况。报告间隔期为三个月。若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 产等情形的或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前,应当及时报告。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榕华税务分局

           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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