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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东兴税务分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揭榕税东兴公〔2026〕2026001号
发布时间:2026-02-02 15:51:5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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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揭东兴强催20261号),告知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26年1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揭榕税东兴税2026〕29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16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31的应缴纳税款(大写)伍佰壹拾捌万捌仟贰佰贰拾伍元壹角玖分(¥:5188225.19),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请到国家税务总局揭阳榕城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其指定银行缴纳上述税款和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蔡庆、蔡楚晓

联系电话:0663-8710023

地址:揭阳市榕城区仁义路世茂名庭酒店西侧约50米

执法人员(检查证):

蔡庆   粤税征445202180172

蔡楚晓粤税征445202240105

自公告之日起满 30 日,视为送达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东兴税务分局

二O二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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