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6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30.6 |
名 称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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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印发)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六条。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2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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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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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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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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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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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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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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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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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惠来县税务局大南海石化工业区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 |
地址 |
广东省揭阳市大南海石化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大院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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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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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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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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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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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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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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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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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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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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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由税务局负责征收。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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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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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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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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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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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https://www.etax-gd.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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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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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z/jyhlsw_xxgkzn/zone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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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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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擅自减免基金或者改变基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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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惠来县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惠城镇南环一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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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惠来县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惠城镇南环一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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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惠来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惠城镇南环一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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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揭阳市榕城区晓翠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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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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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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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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