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码 |
1.22 |
名 称 |
税款追征追缴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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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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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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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网上办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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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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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地址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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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揭东区税务局曲溪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曲溪街道 |
地址 |
揭阳市揭东区城西片圩埔学校东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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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4.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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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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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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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法定办理期限 |
(依职权事项不填 此栏) |
承诺办理期限 |
(依职权事项不填 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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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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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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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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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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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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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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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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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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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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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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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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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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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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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揭东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沿江路区政府西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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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揭东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沿江路区政府西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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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揭东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沿江路区政府西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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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揭东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沿江路区政府西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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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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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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