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码 |
1.12.2 |
名 称 |
车船税减免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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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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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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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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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R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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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揭东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沿江路区政府西侧或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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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揭东区税务局新亨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新亨镇、玉湖镇、锡场镇、埔田镇 |
地址 |
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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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符合车船税减免减免规定的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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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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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2.《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 3.《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 4.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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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法定办理期限 |
(依职权事项不填 此栏) |
承诺办理期限 |
即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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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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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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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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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1.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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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车船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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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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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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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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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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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事项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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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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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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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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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揭东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沿江路区政府西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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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揭东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沿江路区政府西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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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揭东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沿江路区政府西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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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揭东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沿江路区政府西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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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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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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