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7 10:47:55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3.2.2

名    称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2.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揭东区税务局新亨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新亨镇、玉湖镇、锡场镇、埔田镇

地址

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开发区

适用条件

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点击链接至办税指南)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用人单位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用人单位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开展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调取资料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用人单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用人单位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揭东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沿江路区政府西侧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揭东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沿江路区政府西侧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揭东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沿江路区政府西侧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揭东区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沿江路区政府西侧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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