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7 08:42:46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2.3

   

加处罚款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

收费规定

网上办理

— —

通办类型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

地址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

地址

揭阳市揭西县河婆街道大同居委过境公路大同段北侧

适用条件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裁量标准

税务机关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提交材料

— —

申请期限

— —

法定办理期限

— —

承诺办理期限

—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部门衔接

—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2.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3.税务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

共享信息

— —

核查信息

—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网络咨询:http://www.gd-n-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2.电话咨询:0663-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 —

申请人责任

—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加处罚款的;

2.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8.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9.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663-5536195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663-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揭阳市揭西县河婆街道大同居委过境公路大同段北侧

0663-5536183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揭阳市榕城区晓翠路

06638221128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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