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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4 20:57:12 浏览次数:1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1.20

名    称

税款追征追缴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大南山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流沙东街道、流沙南街道、大南山街道

地址

广东省普宁市大南山街道坪头岭(流石路东侧)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sfw/nsfw.shtml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www.etax-gd.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广东省普宁市赵华路路西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广东省普宁市赵华路路西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普宁市赵华路路西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普宁市赵华路路西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榕城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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