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5-11-28 17:00:00来源:揭阳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编制说明

根据党中央部署要求、“三定”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组织落实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承担车辆购置税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日常减产、纳税服务等工作;承担车辆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对核定各类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提出建议;管理车辆购置税票证。负责组织实施进出口税收的管理工作。拟订具体实施办法;负责进出口收税具体业务问题的解释和处理;参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管理工作;参与拟定出口退(免)税年度安排,分配下达并组织实施年度退税安排;指导出口退税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进出口税收风险管理和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承办揭阳市税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依法应当承担的主要职责,未列入权责事项表的,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应根据党中央部署要求、“三定”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全面正确履行相关职责。未按权责事项表正确履职并产生追责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要以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落实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编制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和服务指南或工作规范,切实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立法变化、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由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按规定程序相应调整更新权责清单。

附注: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权责清单》,旨在听取社会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663-12366


二、权责事项表

序号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

权责类型

设定依据

履责方式

追责情形

1

税务管理

08020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其他权责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应当当场登记;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3.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告知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且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对在限期内不办理相关手续的纳税人,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
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
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
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5.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2

税务管理

080300

代开发票

其他权责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十四条。
3.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印发)第六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代开发票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规定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3.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4.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5.
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的,应当按照规定作废发票或者开具红字发票;代开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2.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
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
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5.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序号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

权责类型

设定依据

履责方式

追责情形

3

税费征收

010101

增值税征收管理

增值税征收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核定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
3.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直接到税务机关或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等其他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4.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应当开具完税凭证。
5.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税务机关应当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推进精准监管,促进税收共治。
2.
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1.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2.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3.
20186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
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
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
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8.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序号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

权责类型

设定依据

履责方式

追责情形

4

税费征收

010102

增值税征收管理

增值税减免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收减免事项、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
纳税人申报享受增值税减免,无需报送附列资料,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3.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材料。如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受理;需要纳税人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4.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发现不符合享受减免税的条件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共治。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
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
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
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序号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

权责类型

设定依据

履责方式

追责情形

5

税费征收

010401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征收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3.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3.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直接到税务机关或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等其他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4.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应当开具完税凭证。
5.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6.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税务机关应当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推进精准监管,促进税收共治。
2.
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4.
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报送,同时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相关分配表;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不提供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属于总机构未向分支机构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
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
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
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8.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序号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

权责类型

设定依据

履责方式

追责情形

6

税费征收

010501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征收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直接到税务机关或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等其他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应当开具完税凭证。
4.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推进精准监管,促进税收共治。
2.
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1.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
2.
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
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
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
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8.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7

税费征收

010502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减免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收减免事项、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
纳税人申报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无需报送附列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3.
纳税人申报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需要报送附列资料的,如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需要纳税人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4.
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免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备案;需要纳税人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发现不符合享受减免税的条件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共治。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
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
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
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序号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

权责类型

设定依据

履责方式

追责情形

8

税费征收

010601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土地增值税征收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
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或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等其他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
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期限。
4.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应当开具完税凭证。
5.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税务机关应当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推进精准监管,促进税收共治。
2.
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1.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建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2.
纳税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
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
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7.
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8.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9

税费征收

010602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土地增值税减免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收减免事项、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
纳税人申报享受土地增值税减免,无需报送附列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3.
纳税人享受土地增值税减免,需要经过税务机关核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并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减免土地增值税。需要纳税人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发现不符合享受减免税的条件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各级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
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
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
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6.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序号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

权责类型

设定依据

履责方式

追责情形

10

税费征收

011001

契税征收管理

契税征收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四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
纳税人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直接到税务机关或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等其他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应当开具完税凭证。
4.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税务机关应当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推进精准监管,促进税收共治。
2.
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4.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1.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2.
各级税务、财政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共同研究强化土地税收征管的办法和措施,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3.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税务、财政部门的需要,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对于通过征用或者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后,应及时把有关信息告知当地的税务、财政部门。
4.
各级税务、财政部门在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5.
各地税务机关应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协作,采用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等模式,持续优化契税申报缴纳流程,共同做好契税征收与房地产管理衔接工作。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
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
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7.
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8.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序号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

权责类型

设定依据

履责方式

追责情形

11

税费征收

011002

契税征收管理

契税减免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四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收减免事项、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
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契税减免,无需报送附列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3.
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契税减免,需要报送附列资料的,如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需要纳税人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发现不符合享受减免税的条件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
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
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
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6.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2

税费征收

011101

资源税征收管理

资源税征收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九条第一款。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
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或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等其他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应当开具完税凭证。
4.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税务机关应当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推进精准监管,促进税收共治。
2.
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
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
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7.
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8.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序号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

权责类型

设定依据

履责方式

追责情形

13

税费征收

011102

资源税征收管理

资源税减免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九条第一款。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收减免事项、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
纳税人申报享受资源税减免,无需报送附列资料,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发现不符合享受减免税的条件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
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
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
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6.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4

税费征收

011301

印花税征收管理

印花税征收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八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
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3.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应当开具完税凭证。
4.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税务机关应当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推进精准监管,促进税收共治。
2.
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
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
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
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8.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序号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

权责类型

设定依据

履责方式

追责情形

15

税费征收

011302

印花税征收管理

印花税减免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八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收减免事项、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
纳税人申报享受印花税减免,无需报送附列资料,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发现不符合享受减免税的条件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共治。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
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
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
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6

税费征收

011401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九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直接到税务机关或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等其他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应当开具完税凭证。
4.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税务机关应当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推进精准监管,促进税收共治。
2.
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
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
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
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8.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序号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

权责类型

设定依据

履责方式

追责情形

17

税费征收

011402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九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收减免事项、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
纳税人申报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无需报送附列资料,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发现不符合享受减免税的条件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共治。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
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
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
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8

税费征收

012000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核准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
受理。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核实。主管税务机关对延期申报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应当以书面核实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核实。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有关过程应当予以记录。
4.
通知。符合法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延期申报通知书》,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确定预缴税额,一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税收业务专用章的《不予延期申报通知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纳税人未按照核准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核准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予以处罚。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
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
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序号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

权责类型

设定依据

履责方式

追责情形

19

税费征收

012901

非税收入征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

行政征收

1.《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四十六)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第十六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五十条。
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第一条。
6.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第一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
税务机关依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送的合同、缴费期限等费源信息征收费款。
3.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
二、部门间职责衔接
1.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划拨等合同后,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
2.
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20

税费征收

012903

非税收入征收

教育费附加征收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2.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相关程序和要求
1.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
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申报信息征收费款。
3.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
4.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21

税费征收

012904

非税收入征收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2.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
3.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税〔202111号)。

相关程序和要求
1.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
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申报信息征收费款。
3.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序号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

权责类型

设定依据

履责方式

追责情形

22

税费征收

012906

非税收入征收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

行政征收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第一条第二项。
2.
《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第一条第二项。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八条。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一条。

相关程序和要求
1.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
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申报信息征收费款。
3.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23

税费征收

081400

加收滞纳金

其他权责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3.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加收滞纳金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
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解缴税款的,应当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4.
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不予加收滞纳金情形的,税务机关不予加收滞纳金。
5.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加收滞纳金。
6.
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税务机关对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其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2.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序号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

权责类型

设定依据

履责方式

追责情形

24

监管执法

081900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

其他权责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
2.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
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网络检举途径,设立检举接待场所和检举箱。税务机关同时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
2.
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举报中心可以应来访的实名检举人要求出具接收回执;检举事项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已接收的检举材料原则上不予退还。
3.
检举事项受理后,应当按照规定分级分类处理。举报中心应当在检举事项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级分类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4.
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检举事项查处结果的,检举事项查结以后,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可以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处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执法文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5.
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举报中心可以税务机关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检举事项。
2.
税务局稽查局对督办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通知承办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3.
举报中心每年度对检举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等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年度分析报告,并按规定报送。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应当与公安、司法、纪检监察和信访等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检举工作造成损失的;
2.
违反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或者与案件查处无关人员的;
3.
打击报复检举人的;
4.
未按照规定为检举人保密的;
5.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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