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18 15:52:07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4

   

代位权、撤销权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收费规定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地址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揭阳市

地址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联泰西一路与建阳路交叉口东北

适用条件

欠缴税款的被执行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应当以被执行人欠缴的税款金额以及被执行人对其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额为限,同时不免除欠缴税款的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税款合法。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进行追缴的税款是合法的、确定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要追征的税款没有争议。若存在复议或者诉讼等需要进行裁决,则不能行使代位权。
  2)纳税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到期。如果纳税人对第三人没有权利,也就没有所谓代位权的行使;或者,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期限尚未届满,债务人不能要求第三人履行,债权人也不可能行使代位权。因此,对税务机关而言,为了追缴欠税而行使代位权,必须是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对第三人享有已到期的合法债权。
  3)纳税人怠于行使权利。怠于行使,是指纳税人在债权可能行使并且应当行使的情况下消极地不行使,而不管不行使的原因或理由。可能行使,是指纳税人不存在任何行使的障碍,完全有能力由自己或通过其他代理人去行使该权利;应当行使,是指如果不及时行使权利,该项权利就有可能消灭或者其财产价值减少;不行使,是指纳税人客观上不行使权利或者迟延行使权利,而不论纳税人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者过失。
  4)纳税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危及税务机关税收的实现,税务机关为保全税收的实现,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税务机关代位权的职能主要是保全税收,弥补强制执行的不足。纳税人不行使权利,只有危害到国家税收实现的时候,才符合行使代位权。
  5)纳税人怠于行使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对于非财产性的权利和专属于纳税人本人的权利,税务机关不得行使代位权。专属于纳税人自身的权利主要包括: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因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受侵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行使代位权之前,税务机关应先对欠税纳税人的现有财产采取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只有在纳税人的现在财产无法清偿其所欠税款时,税务机关才可以行使代位权。《合同法》设立代位权的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如果作为债务人的欠税纳税人虽然怠于行使自己对其债务人的权利,但其财产尚足以清偿作为债权人的税务机关的债权,即欠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就不必行使代位权,而应该直接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一般情况下,应先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能够独立行使的权力,只有在没有财产和资金可供促使或者强制执行时,才对纳税人的其他债权行使代位权。代位权是保全和强制执行的补充措施。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税款合法。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进行追缴的税款是合法的、确定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要追征的税款没有争议。若存在复议或者诉讼等需要进行裁决,则不能行使撤销权。
  2)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关于撤消权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3)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危及税务机关税收的实现,税务机关为保全税收的实现,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税务机关撤销权的职能与代位权一样,主要是保全税收,弥补强制执行的不足。纳税人不行使权利,只有危害到国家税收实现的时候,才符合行使撤销权。
  4)与行使代位权一样,行使撤销权之前,税务机关应先对欠税纳税人的现有财产采取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只有在纳税人的现在财产无法清偿其所欠税款时,税务机关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合同法》设立撤销权的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如果作为债务人的欠税纳税人虽然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但其财产尚足以清偿作为债权人的税务机关的债权,即欠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就不必行使撤销权,而应该直接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一般情况下,应先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能够独立行使的权力,只有在没有财产和资金可供促使或者强制执行时,才对纳税人的其他债权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是保全和强制执行的补充措施。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法定办理期限

(依职权事项不填

此栏)

承诺办理期限

(依职权事项不填

此栏)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网络咨询:http://www.gd-n-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2.电话咨询:0663-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无需公示

申请人责任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663- 8221126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0663-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晓翠路

0663- 8221128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复议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晓翠路

邮政编码:522000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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