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市至2025年12月31日止,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欠缴税款10万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新发生欠税或欠税余额增加的情况(详见附件),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2025年第四季度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新增)
2.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2025年第四季度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新增)
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
2026年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