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2-11-09 15:07:20来源:第二税务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一、编制说明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是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的派出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进出口税收的管理工作,拟订具体实施办法;承担进出口税收具体业务问题的解释和处理;参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出口退(免)税年度安排,分配下达并组织实施年度退税安排;组织、指导出口退税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进出口税收风险管理和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

二、负责组织实施车辆购置税管理工作,承担车辆购置税具体业务问题的解释和处理

未列入权责事项表的,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应根据法律法规、税务部门规章、“三定”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全面正确履行相关职责。

未按权责事项表正确履职并产生追责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要以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落实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编制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和服务指南或工作规范,切实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根据立法变化、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由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按规定程序相应调整更新权责清单。

 

附注:公布《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权力和责任清单》,旨在听取社会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12366)

 

 

 

 

二、权责事项表——适用于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点击子项名称跳转至权责事项信息表和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四)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设定依据

履责方式

追责情形

4.1

对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批准停止出口退税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2.《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第十三条第六项。

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下级税务机关拟作出停止出口退(免)税权行政处罚的,应当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按规定作出是否批准决定。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六)行政确认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设定依据

履责方式

追责情形

6.1

退税商店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第三条第十一项。

3.《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第七条。

4.《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第四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退税商店备案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主管税务机关接受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报送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省税务局备案。省税务局应在收到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并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申请备案的企业;

3.省税务局向退税商店颁发统一的退税商店标识。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退税商店备案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逐级报省税务局。退税商店发生《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情形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由省税务局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并收回退税商店标识,注销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2.退税商店存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意见逐级报省税务局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并收回退税商店标识,注销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主管税务机关、海关、退税代理机构和退税商店应传递与交换相关信息。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八)其他

序号

职权

名称

子项

设定依据

履责方式

追责情形

8.1

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第三条第十一项。

3.《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第六条。

4.《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四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选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省税务局应当会同财政、海关等相关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退税代理机构;

3.省税务局应当向社会公告选定的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并与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签订为期两年的服务协议。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退税代理机构的管理,发现退税代理机构存在规定情形的,应逐级上报省税务局,省税务局会商同级财政、海关等部门后终止其退税代理服务,注销其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省税务机关应当会同财政、海关等部门选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或终止离境代理机构服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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