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权责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025年11月28日
编制说明
根据党中央部署要求、“三定”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第一税务分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承担大企业集团性税源监控、定制性纳税服务、整体性风险管理和专题性经济分析等大企业专业管理事项;根据《广东省税务局税费征管事项清单(试行)》(以下简称事项清单),主要承接事项清单中列明的大企业定制性纳税服务、大企业税源监控、大企业数据管理、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评价反馈等事项;承担全市部分出口企业(全市增量外贸型出口企业、提级管理的生产型出口企业)的退税提级核准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审核、调查评估、复审、核准全流程提级至市局的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依法应当承担的主要职责,未列入权责事项表的,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应根据党中央部署要求、“三定”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全面正确履行相关职责。未按权责事项表正确履职并产生追责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要以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落实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编制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和服务指南或工作规范,切实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立法变化、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由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按规定程序相应调整更新权责清单。
公布《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权责清单》,旨在听取社会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12366)
权责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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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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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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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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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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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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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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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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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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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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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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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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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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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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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退(免)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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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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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4.《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65号,2015年第29号,2016年第1号,2018年第16号,2021年第15号,2022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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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对纳税人提供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待其补正后备案。
3.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
4.纳税人自愿放弃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撤回该笔申报数据。已撤回申报数据涉及的相关单证,不得重新用于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开展出口退(免)税风险预警及应对工作,加强函调管理,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2.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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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免税、退税决定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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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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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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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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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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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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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2.《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8年第48号,2021年第15号,2022年第9号修改)第二条、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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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具有出口退(免)税核准权限的税务局按照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对所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评定。
3.县(区)税务局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应于评定工作完成后将评定结果报地(市)税务局备案;地(市)税务局负责评定的,县(区)税务局须进行初评并报地(市)税务局审定。
4.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应在评定工作完成后将评定结果告知出口企业,并主动公开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
5.年度评定结果于评定完成后的次月1日起生效,动态调整和复评于评定完成后的次日起生效。新的管理类别生效前,已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仍按原类别办理。
6.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存在《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调整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2.税务机关在评定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时,应根据出口企业上一年度的管理类别,按照四类、三类、二类、一类的顺序逐级晋级,原则上不得越级评定。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该规定限制。
3.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发现存在《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按规定予以核实,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受有关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时限的限制。
4.省税务局应定期组织对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情况开展风险分析工作,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疑点的,应按规定进行评估、核查,发现问题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对一类出口企业中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按照《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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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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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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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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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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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税收风险分析及组织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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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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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二、主要任务(五)优化税务组织体系 省级税务局重点加强数据管理应用、大企业税收管理、国际税收管理及税收风险分析推送等方面职责。市级、县级税务局重点加强税源管理和风险应对工作,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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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程序
1.风险分析。省、市税务机关研究建立风险分析指标体系和模型,并运用指标和模型,对涉税信息进行扫描、分析和识别,形成税收风险应对任务。
2.风险推送。省、市税务机关扎口管理本系统税收风险应对任务,并统筹组织开展应对。
3.风险应对。省、市、县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风险和信用状况依法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做好风险应对工作。
4.反馈考核。省、市、县税务机关对税收风险应对结果进行跟踪指导。
二、工作要求
1.充分归集和运用内外部涉税信息,夯实税收风险分析的数据基础。
2.持续优化风险分析指标体系和模型。
3.充分利用相关部门共享信息进行税收风险分析。
4.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风险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监督措施
加强对税收风险管理过程监控和风险应对效果评价结果的应用,完善管理措施,提出政策调整建议,实现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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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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