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4817314418973):
因你单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兴税二分局限改〔2025〕1号)。
上述文书至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相关纳税人看到通知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公告信息详见兴宁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其他通知公告。请相关纳税人关注此项公告信息并相互转告,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特此公告。
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兴税二分局限改〔202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