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变卖抵税财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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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变卖税务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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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
鉴于兴宁鸿隆物流城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对兴宁鸿隆物流城有限公司被查封的不动产在二次拍卖流拍后,依法予以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我局委托广东中一拍卖有限公司对查封的不动产进行变卖,根据《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 )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公告: 一、变卖的不动产信息:1、兴宁市宁江新城八期5栋201房(毛坯一手房,2023年办证),变卖价格为450494.60元;2、兴宁市毅德城创业家园119处车位(2017年办证),每处车位变卖价格详见附件《委托变卖财产清单》。 二、变卖时间:2026年7月1日上午10时。 三、变卖地点:广东中一拍卖有限公司会场(梅州市梅江区丽都西路客都大酒店二楼)。 四、报名电话:0753-2284919(广东中一拍卖有限公司)。 五、我局不参与此次变卖过程,具体变卖方式和报名方式,须至少提前一天咨询广东中一拍卖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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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制作日期 |
2026年06月1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