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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编 码
8.8
名 称
收缴或停供发票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网络地址/点击导航)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
地址
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东山路88号
实施机关
管辖范围
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
适用条件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点击链接至办税指南)
申请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承诺办理期限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https://12366.chinatax.gov.cn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3-7188683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溪峰西路81号
0753-7188613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0753-7188378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梅江三路70号
0753-2196332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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