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8.2 | 名 称 |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十条。 |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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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蕉岭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东山路88号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 | 地址 | 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东山路88号 | ||||||||
| 适用条件 | 1.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无需进行税收减免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2.符合核准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方可享受。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 | ||||||||||||
| 裁量标准 | ―― | ||||||||||||
| 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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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核准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20个工作日;核准税务机关为市税务机关的,30个工作日;核准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60个工作日;经核准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期限 | 核准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20个工作日;核准税务机关为市税务机关的,30个工作日;核准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60个工作日;经核准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
| 办理流程 | |||||||||||||
| 特殊规定 |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纳税人申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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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753-12366、 | |||||||||||
| 进度结果查询 | 0753-12366、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溪峰西路81号 0753-7188683 |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溪峰西路81号 0753-7188613 |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溪峰西路81号 0753-7188328 |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溪峰西路81号 0753-7188612 |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兴宁市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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