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8.1 | 名 称 |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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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平远县税务局东石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东石镇、上举镇、泗水镇 | 地址 | 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东石镇平东路141号 0753-8318315 | ||||||||
| 适用条件 |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
| 裁量标准 | ―― | ||||||||||||
| 提交材料 |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 办理流程 | |||||||||||||
| 特殊规定 |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 部门衔接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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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753-12366、 | |||||||||||
| 进度结果查询 | 0753-12366、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平远县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3-8898839 |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平远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53-8898899 |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平远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大柘镇新岭路148号 0753-8821919 |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平远县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新岭路148号 0753-8824496 |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兴宁市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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