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3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0 15:12:06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3.3.3

   

对用人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1.《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基金监督条例》(20043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3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

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发布)第十一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地址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五华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税务总局、省、市税务局列名的大企业和水寨镇、转水镇、县经济开发区(县城园区)范围内的原营改增纳税人和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的纳税人和缴费人

地址

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华一中路274

适用条件

对连续3个月不申报不缴费的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应下户实地调查,填写《下户调查情况表》。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3.3社保费检查流程图.docx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根据实地核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用人单位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2.税务机关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http://12366.chiantax.gov.cn

进度结果查询

http://12366.chian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点击展示)

结果公示渠道

http://12366.chian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用人单位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未按规定进行实地核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开展实地核查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用人单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用人单位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五华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3-4457228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五华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53-4457328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五华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华一路274 0753-4457878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五华县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华一路274 0753-4431393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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