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13.1 |
名 称 |
印花税征收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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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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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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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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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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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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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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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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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五华县税务局横陂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横陂镇、双华镇范围内除第二税务分局管辖的税务总局、省、市税务局列名的大企业外的全部纳税人和缴费人 |
地址 |
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横陂镇陂中路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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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在合同签订时、书据立据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应办理印花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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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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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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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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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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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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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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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3.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印花税。 4.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5.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符合条件的纳税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迭加享受减征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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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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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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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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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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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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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https://12366.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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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https://12366.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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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XX留言咨询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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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https://12366.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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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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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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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五华县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3-4457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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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五华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53-4457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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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五华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华一路274号 0753-4457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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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梅江三路70号 0753-4431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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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兴宁市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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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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