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2.4 |
名 称 |
强制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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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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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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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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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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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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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五华县税务局横陂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横陂镇、双华镇范围内除第二税务分局管辖的税务总局、省、市税务局列名的大企业外的全部纳税人和缴费人 |
地址 |
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横陂镇陂中路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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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3、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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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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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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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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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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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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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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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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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2.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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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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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http://12366.chian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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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http://12366.chian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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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点击展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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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http://12366.chian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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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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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扣缴的; 2.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3.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违反法律规定,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5.将划拨的存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8.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9.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10.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1.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1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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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五华县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3-4457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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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五华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53-4457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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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五华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华一路274号 0753-4457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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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五华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华一路274号 0753-4431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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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兴宁市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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