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8.2 | 名 称 |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十条。 |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R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五华县税务局龙村税务分局 | 地址 | 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龙村镇兴龙街108号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五华县税务局龙村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龙村镇、梅林镇、华阳镇范围内除第二税务分局管辖的税务总局、省、市税务局列名的大企业外的全部纳税人和缴费人 | 地址 | 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龙村镇兴龙街108号 | ||||||||
| 适用条件 | 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无需进行税收减免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 ||||||||||||
| 裁量标准 | -- | ||||||||||||
| 提交材料 | 1、《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2、《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3、《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备注: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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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 办理流程 | |||||||||||||
| 特殊规定 |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上述报送资料中涉及的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各地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并对外进行告知的,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6.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共治。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纳税人申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https://12366.chinatax.gov.cn | |||||||||||
| 进度结果查询 | https://12366.chinatax.gov.cn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XX留言咨询回复 | ||||||||||||
| 结果公示渠道 | https://12366.chinatax.gov.cn | ||||||||||||
| 申请人责任 |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五华县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3-4457228 |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五华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53-4457328 |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五华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华一路274号 0753-4457878 |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五华县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华一路274号 0753-4431393 |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兴宁市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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