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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9-30 17:31:5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进一步优化整合税费征管服务资源,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对部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作了调整。为确保调整后各项税费管理服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范围,调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见附件。

二、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后,其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税费征管职责由新主管税务机关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纳税人已领用的发票、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三、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后,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原账号密码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粤税通”等线上途径办理税费业务。

本通告自2025年10月9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调整后主管税务机关基本信息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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