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我市截至2022年第一季度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1.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