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现将我市2022年第二季度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纳税人及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现将我市2022年第二季度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纳税人及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2日